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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评估

文章来源:未知 | 发布日期:2017-05-16 | 点击次数:

行政职权办事指南表(基本信息表)(其他类)

职权编码

020007

职权名称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评估

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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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

2.《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与区域规划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三条。

受理范围及条件

全市各区(功能区)、各部门

需提交的材料

1、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在编制时规划编制单位需向市发改委提交立项申请、规划编制草案等相关材料(原件一式一份拟留);

2、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在中期评估时规划实施单位需要市发改委提交中期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原件一式一份拟留);

3、全市总体规划需要规划实施的第一年市“两会”期间提交市人代会审查(原件一式一份拟留)。

法定期限

无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定后,14个工作日内发布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编制→决定→报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下达实施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在政务大厅和门户网站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编制责任:坚持编制原则,开展基础调查、信息搜集等前期研究工作,认真审核各区各部门申报材料,组织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决定责任:各专项(区域)规划和总体规划相衔接;

4.送审责任:规划草案提交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下达实施;

5.监督责任: 组织实施并跟踪分析评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区域)规划执行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 (六)做好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编制规划前,必须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等前期工作,及时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编制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要拟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规划编制的必要性、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安排和批准机关等,并送有关部门进行协调。需由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划,要拟订年度计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编制跨省(区、市)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2.《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与区域规划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立项申请进行综合平衡,提出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年度编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纳入年度编制计划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不得组织编制,相关部门不予核拨编制经费。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区级:无。

二、相关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 一、建立健全规划体系(一)建立三级三类规划管理体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国家总体规划和省(区、市)级、市县级总体规划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专项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区域内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

承办机构

365体育注册发展规划处

咨询方式

联系方式:027-82796053、027-82796003;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88号;

电子邮箱:   chengxp12345@126.com。

监督投诉方式

1、市长热线:027-12345;

2、365体育注册监察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88号;

投诉电话:027-82796145;

电子邮箱:whsfzggw@163.com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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